银川市民李先生询问:我家小区电梯的电子屏上不断播放美容、健身、房地产内容的广告,这些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媛媛回复:其实这些广告并不是“免费”出现的,它们实际上在创造收益。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不影响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小区的业主共有部分,像车位、电梯间等加以利用,增加收益。如果物业服务机构将这部分收益作为经营收益据为己有,则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如果业主发现物业侵占公共收益的情况,应首先与物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跑腿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