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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67岁遇车祸赔不赔误工费
2025-06-05 08:53:28   
2025-06-05 08:53:28    来源:宁夏日报

  退休后再就业人员,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误工费到底能不能赔?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67岁的于某骑车过马路时,与郭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于某和郭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于某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左侧肋骨骨折等伤情构成十级残疾。事故发生前,于某在一家物业服务公司担任保安,因此他起诉郭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误工费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于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损失。西夏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法庭调查,认为于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并非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因素,且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于某丧失劳动能力,而于某的证据却能证实在事故发生前他在物业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上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无法工作。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于某的部分误工费请求。

  “误工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承办法官解释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实际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权利。老年人参加劳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只要个人仍具备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社会劳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收入减少就应当得到相应赔偿。(记者 张适清)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任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