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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新规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种未造成明显影响情形可认定“显著轻微”
2025-09-11 08:28:38   
2025-09-11 08:28:38    来源:新消息报

  近日,宁夏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显著轻微案件判定等12个核心维度细化制度,为宁夏生态保护筑牢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屏障。

  自2018年改革以来,宁夏已探索形成“分类精准、程序规范、修复有力、协同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体系,累计办理赔偿案件188件,其中重大案件13件,重大案件办结率达100%。但随着实践推进,“显著轻微案件怎么界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由谁来办”“相关文书制作不统一”等问题逐渐成为改革“堵点”。此次《实施意见》以问题为靶心,推出多项突破性举措。

  在案件判定上,《实施意见》明确“显著轻微案件”判定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包括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或存在“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超标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厂界浓度不再超标的”等4种未造成明显影响情形,可认定为“显著轻微案件”。同时划定“例外条款”,凡符合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或赔偿义务人2年内再次发生损害等4种情形,即便符合显著轻微情形,仍需启动索赔程序,避免“轻罚”纵容环境破坏。

  在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方面,《实施意见》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设区市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案件,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同时,要求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案件线索的全面筛查,建立“自下而上线索筛查报送+跨部门移送”机制,破解“线索碎片化”难题。针对重大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不仅明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纳入重大案件的情形,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建立全区重大案件台账,市级部门每月底报送办理进展;对启动超过180日未办结的重大案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向赔偿权利人报告,严防“久拖不办”。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以及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需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引入信用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并定期培训等内容,从案件启动、调查、修复到归档全流程形成闭环管理。(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李锦)

【编辑】:张剑平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