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典型混同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程某遭遇“签合同领工资在一家、用工在另一家、接受管理在第三家、缴社保在第四家”的复杂用工局面,在未获正式通知且理由不明的情况下“被离职”,仲裁委最终依法厘清劳动关系归属,裁决相关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2024年12月,程某通过招聘与宁夏某安保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派遣至北京某投控宁夏分公司(A公司)担任维修工,但实际工作中却受宁夏某物业服务公司(C公司)管理。2025年2月,C公司经理刘某以“岗位冗余”为由口头要求程某离职,突如其来的“被离职”让程某陷入困惑。因管理主体不清、离职理由不明,且对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陈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A、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追讨经济补偿、加班费等。
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A公司与C公司签订有维修业务外包专项服务合同,B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C公司经理刘某同时兼任B公司经理职务,3家公司构成明确的关联关系。更关键的是,程某工作期间,B公司未依法为程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以每月800元补助的形式,让其社保挂靠在案外某商贸公司名下,形成了4家主体牵涉其中的混同用工事实。
2025年9月,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决,确认程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及加班工资,A公司对加班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