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在这5年里,民法典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成为引领社会文明进步和促进人民群众福祉的重要法律。宁夏日报今起推出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系列报道,看民法典如何护航我们的生活。
从“离婚冷静期”到“家务补偿”,法律如何重塑婚姻家庭关系
手绘 李雪
离婚冷静期内出轨算不算过错?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能否“折现”?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才公平?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回应了社会热点议题,更进一步明确了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5月15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国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聪唤,通过解读离婚冷静期、家务补偿、共同债务……读懂“婚姻家庭编”里的变化——结合社会热点,重点解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新规。
离婚冷静期30天是“缓冲期”不是出轨保护伞。2022年,李某与易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因一段“亲密视频”对簿公堂。视频显示,分居期间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越界。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易某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魏聪唤解读:“离婚冷静期不是‘自由放纵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置的30天冷静期,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但期间夫妻仍受法律约束,出轨、转移财产等行为均可能成为离婚赔偿的依据。魏聪唤说,冷静期的核心是“冷静”,而非延长痛苦,过错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全职妈妈的劳动终于有了价值体现。黄某某读博期间,妻子冀某某独自抚养女儿7年。离婚时,法院判决黄某某支付3万元家务补偿金。这一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原来,洗衣做饭、带娃顾老也能“折现”。
魏聪唤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首次明确,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补偿。“家务劳动虽无市场价,但对家庭贡献不可忽视。补偿金额需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魏聪唤说。
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这是一起发生在银川的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徐某某与丁某某原为夫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丁某某与郭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8至2019年间向郭某某转账26万元。徐某某认为这笔转账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法院认为,婚内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大额处分。丁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账26万元给第三者,且无法证明是借款,因此被认定为赠与。这种赠与未经配偶同意,且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法院判定郭某某返还。
魏聪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魏聪唤说,婚姻中,任何一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需经配偶同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此外,涉及婚外情的财产赠与,不仅道德有亏,法律也不予保护。无过错方应积极维权,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从冷静期到家务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每一次“更新”,都在平衡感情与理性、个体与家庭的权益。(记者 马忠)
为婚姻家庭纠纷“把脉”
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头的 “婚姻法律门诊”现场。
“离婚时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怎么办?”“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孩子抚养权判给谁?”……5月14日,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街头,一场别开生面的“婚姻法律门诊”正在“接诊”,过往群众纷纷驻足,抛出一个个婚姻家庭中的“疑难杂症”,由司法所、妇联和法律顾问组成的“专家团”现场“把脉开方”。
“大姐,来测测您的‘婚姻法律商’吧!有问题免费咨询!”西夏区司法局朔方路司法所工作人员热情地招呼着路人。活动刚开始,咨询台前就排起了队。家住宁大社区的李秀兰阿姨(化名)第一个提问:“儿子儿媳闹离婚,孙子才3岁,抚养权能归我家吗?”司法所普法专干马萍立刻翻开民法典:“您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2周岁的孩子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特殊情况可以协商……”他一边解释一边画出法律流程图,李阿姨连连点头:“这下心里有数了。”
隔壁摊位,家事调解员韩建国正用“土比喻”化解一对夫妻的矛盾:“房子像馒头,婚前全款买的掰不走,婚后还贷部分像切香肠,得补偿对方一半。”逗得围观群众直笑,原本剑拔弩张的夫妻俩也缓和了脸色。
案例变“活教材”,法律条文接地气。面对群众五花八门的问题,“专家团”各显神通。朔方路街道妇联干部褚金花遇到一位遭遇冷暴力的女士,当即掏出手机演示:“您先微信搜索‘宁夏反家暴服务平台’,点击‘人身保护令’就能在线申请。”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陈丽娟更把咨询变成“迷你课堂”,举着“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展板说:“像老王这种情况,对方有转移存款的行为,可以起诉追回并主张少分财产。”
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陈丽娟刚坐下,一位攥着结婚证的女士便急切问道:“丈夫瞒着我借债,离婚时我要还吗?”律师翻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耐心解释:“只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才属夫妻共债,您这种情况可主张不承担。”这位女士长舒一口气:“这下能睡个踏实觉了。”
“法律药方”获点赞,普法创新显实效。活动现场,市民刘桂芳举着刚领到的《婚姻家庭法律手册》赞不绝口:“这小册子把离婚冷静期、共同债务写得明明白白,比上网查靠谱多了。”据统计,2个小时的活动共解答咨询6人次,发放资料400余份,还收集了3起需要跟踪调解的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剪不断理还乱’,我们把法律门诊开到街头,就是想让群众知道,民法典不是‘高高在上’,而是生活的‘保护伞’。”朔方路司法所所长李佳表示,今后还将推出“法律夜市”“模拟法庭”等更鲜活的普法形式,让法治真正走进百姓生活。(记者 马忠 文/图)
夫妻一方借款,属共同债务吗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左)开展普法宣传。
张军和小红是夫妻关系。几年前,张军向金鑫公司借款10万元,并在借款借据上签署姓名。到还款日期后,因张军未偿还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便将张军和小红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我对张军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更没有追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庭上,小红辩称借款与她毫无关联,无论金鑫公司与张军之间是否有或有多少钱款往来,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小红认为,她和张军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目前她的工作稳定,收入足以养家糊口,无须对外借债,且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小红不承担还款义务,由张军一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益辰解释,金鑫公司请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其应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案涉借款借据上没有小红签名,庭审时金鑫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小红无须担责。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是民法典编纂的亮点之一。”刘益辰说,司法实践中较多出现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大量举债而导致未举债方负担巨大债务风险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编纂时明确规定哪种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能更好地保障未举债方权益。
“民法典的另一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使婚姻家事案件在支持经济补偿时更具有可操作性。”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正言说,她审判的武强与杨杨离婚纠纷案件便适用这一规定,杨杨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武强和杨杨经朋友介绍后相识并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年后,武强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杨杨向法庭答辩时表示,她同意离婚,但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劳动,要求给予补偿。
“武强在铁路部门上班,经常不在家,婚后我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家庭的义务,他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参与。而且结婚期间我有小产的情况,但他没有请假照顾我,没有尽到陪护义务,所以我要求他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我的付出和损失。”杨杨说。武强认可其经常不在家的事实,但认为他不应向杨杨支付经济补偿:“平时我在外赚钱养家,她负责照顾家庭,我们只是分工不同,不需要单独给她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经济补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武强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杨杨承担了家庭生活较多义务,综合考虑男方个人经济收入等因素后,酌情认定武强向杨杨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
张正言说,以往司法实践中全职太太、全职丈夫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对他们很不利,民法典则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明确为一般性规定,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这种规定更有温度,不仅使照顾家庭的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也能为当事人未来的生活提供部分保障。”张正言说。(记者 张适清 文/图)
婚姻中遭遇这些事,民法典来护航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传民法典。
“婚姻不仅是浪漫的承诺,更受法律保护,每一个环节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大家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才能为婚姻筑牢根基。”5月14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少红说。
“我终于撤销婚姻登记,解脱了。”历经14年困扰,当事人王某拿到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王某与胡慧通过网络认识后迅速登记结婚。不料婚后,王某为妻子办理医保时,却发现查无此人,经了解才知道,胡慧用化名和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随即,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但胡慧身份信息是假的,被告是不适格主体。如何撤销婚姻关系,成为难题。无奈之下,王某向检察机关反映此事,检察官从档案馆调取了双方结婚登记档案,核查身份证件信息,并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查证确认,是刘梅使用胡慧的虚假身份与王某登记结婚。检察机关随即制发检察建议书,后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王某与胡慧的结婚登记。
“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制度,同时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是人生中一件大事,一定要慎重,结婚前要全面了解对方身份和家庭情况,减少被骗的可能。”张少红表示,如果发现被骗婚了,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案,如果得不到处理也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超过起诉期限,同时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建立家庭伦理认知、界定家庭权利以及解决家庭纠纷等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张少红说。
“老公,咱们用爸妈留下的那笔钱买套新房子吧。”
“你不要惦记那笔钱,那是我爸妈留给我的。”
“以前,这段对话可以成立,但民法典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专门的规定。”张少红说,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在确定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时,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更加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5月14日,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说。
近日,王玲受理一起离婚诉讼纠纷案,女方婚前由父母出资购得一套房产,婚内出售后用销售款90余万元另行购置了一套房产,该套房产的首付均来源于此笔销售款。“按照既往的裁判规则,该套房产系婚内购买,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王玲说,但是民法典实施后,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所以该套房产首付,男方未出资也未作出贡献,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缺乏公平性。但是,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玲说。(记者 杨超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