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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完善更新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关键环节
2025-11-09 08:18:22   
2025-11-09 08:18:22    来源:宁夏日报

  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关键环节予以完善更新。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且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

  “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需编制开采方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才能开采,并且要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作业,重大调整要经原出让部门批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最新规定,采矿权期限将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来确定,大型矿山最长三十年,中型最长二十年,小型最长十年,期限届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依法续期。另外,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并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及尾矿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浪费。

  条例明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同时建立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生态环境、电力等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此外,对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边探边采的复杂类型矿床,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开采期间采矿权人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对真实性负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妥善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和尾矿,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需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记者 张唯)

【编辑】:王小梅
【责任编辑】: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