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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2025-10-21 13:41:16   
2025-10-21 13:41:16    来源:宁夏新闻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2025年9月2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10月14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区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强化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各类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八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健全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强化财经纪律约束。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推进党政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科学合理控制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事、外事、机关事务、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将公务卡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管理,依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加大公务卡消费、报销、还款情况监督力度,保障公务卡的使用管理透明、规范。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全口径编制预算、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组织采购活动、依规开展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得超标准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优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推动完善电子化交易。

  第十三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预算安排与项目审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建设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的,报销差旅费时,分别按早餐20%、午(晚)餐40%标准核减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坚持从严从紧从实和因事定访、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按照因公临时出国有关规定,科学制订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的,应在计划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总量。严格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党政机关不得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出国。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出访团组监督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谁组团、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监管责任。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指标“双控制”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出国经费预算审核及实际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开。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第十九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科学、合理组派因公临时出境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活动。严禁组织营利性团组。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全区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推进自治区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统一管理,做好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县级以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施全区国内公务接待统一公函制度,实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追溯全链条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减轻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公务接待负担,简化接待安排,提倡主动不接受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安排的工作餐。

  第二十三条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示报告手续、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高效利用,加强接待人力资源、设施设备等的统筹使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探索实行框架协议方式采购,降低运行成本。党政机关应当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等单车列支、定额核算、定期公示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施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购置价格的2%。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外应当封存停驶。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

  自治区机关事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建立和实行符合区情的自治区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标准、统一保障,推动会议活动集约化、高效化管理。

  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优先利用和依托党政机关专网、单位内部电视电话及电子政务内网等现有内部系统召开会议,确需租用外部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应通过市场化竞争手段,降低租用费用。原则上线上会议费用不得超出同等规模线下会议费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室满足会议条件的,优先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议召开场所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会议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综合定额调剂使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一般不制作非纸质专用会议文件袋、不发放笔和记录本等,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格控制各类产业、招商、推介和文化宣传类会议活动的规模和财政经费支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强化培训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就近就便,对内容相近、对象重叠的培训加大统筹整合清理力度,确因工作需要到区外举办培训及规模性考察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十五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注重实效。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公物仓等现有资源,专门采购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纳入公物仓共享共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核定面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形式发放使用单位,并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因机构改革等原因编制人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更新换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权证》。超标部分应当按照整层整栋、相对集中方式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新建办公用房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超审批范围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搞超标准装修,杜绝变相改扩建。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从使用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除特殊情况外,大中修项目依程序申报,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要性审核后,由财政部门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办公用房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等原始档案资料,配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1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办公用房闲置的,按照规定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无法采取以上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办公用房处置,分别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审核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按核定面积和时限租用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或者调离1个月内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无法通过调换或合用方式整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表率作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节能改造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推动党政机关节能降碳的作用,提高党政机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水资源消耗定额,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用水设施、设备和老旧管网节水改造,杜绝“跑冒滴漏”,回收利用雨水、空调冷凝水、净水机尾水等水资源,提高重复利用率。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依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数据机房、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设备能耗。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设有机关食堂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和通报。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消费及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节约减损,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浪费行为进行适度曝光,让“光盘行为”成为习惯,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五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充分运用调剂共享平台及公物仓推进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共用,保障党政机关大型会议、活动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平台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采购,并在会议、活动和专项工作结束后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严格执行使用年限规定,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新购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便捷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操作界面应当简洁,便于企业和群众操作、使用,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等绿色办公模式,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严格执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着重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选择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促进循环利用。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建引领,将“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党政机关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要求,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利用新媒体宣传节约能源资源相关理念和知识技能,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普及节约能源资源的知识、方法和技能,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涵养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区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党委(党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大和政协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邹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