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姚振国)4月26日,记者从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宁夏日前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与此之前实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成了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简称“三小”)管理的基本法规制度框架,为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了“三小”的界定范围
此次《条例》明确了“三小”的定义,并重点明确了食品小销售店和小餐饮的定义,其中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为什么要将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纳入监管对象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法制处白军生告诉记者,考虑到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此,《条例》将小餐饮和小销售店也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依法对小餐饮和小销售店实施监督管理。
登记备案 持“证、卡”上岗
此次《条例》还明确了“三小”经营者主体责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销售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证和备案卡应当记载经营者姓名、性别、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地址、有效期、编号、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内容。严格规定了“三小”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范围。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中,食品摊贩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到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对符合经营条件的食品摊贩统一编号,发给备案申请人‘备案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生礼说,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时须张挂“备案卡”,接受社会监督。
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了“三小”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罚标准,其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被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二年内不得申请登记卡或者备案卡,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威慑。
此外,《条例》也体现了教育先行,宽严相济,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普遍存在的处罚难、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也规定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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