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包括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五种形式,主要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凡是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且符合不同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可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和工资待遇等方面权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取得合法报酬;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发放基本工资;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制度;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办理解聘手续后5年内重新返岗的,按照有关原则,直接考核聘用。
创新创业期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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