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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确诊病例故意隐瞒个人及密接人员情况,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2021-11-05 20:40:09   
2021-11-05 20:40:09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莹)疫情当下,需要每个人配合,尤其是确诊及密接人员,应当如实汇报行程情况,给政府防控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在流调溯源工作中,故意隐瞒个人行为和密接人员情况,严重影响流调溯源工作,将承担法律后果。

  近日,银川确诊病例牛某某在流调溯源工作中,故意隐瞒个人行为和密接人员情况,严重影响流调溯源工作,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警方刑拘。宁夏青年律师突击队、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嘉梵在列举、简析相关法规条文的基础上,分析此类违法行为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简析】该条旨在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并分别对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内涵进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简析】该条旨在表明,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及个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所应尽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简析】该条文旨在表明,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及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简析】该条文旨在表明三层含义:其一,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应受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行政处罚;其二,实施上述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受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行政处罚;其三,实施上述行为,同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在上述行政处罚范围之内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析】上述条文规定了两个选择性罪名: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的在于,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系本罪的基本犯,或称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系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或称结果犯。

  详言之,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只要以罪状中描述的犯罪行为,使公共安全面临受危害的现实紧迫危险,即该当本罪,应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实施了罪状中描述的犯罪行为,并且因该犯罪行为的实施,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即该当本罪,应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刑罚。

  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条与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前者要求故意为之,而后者要求过失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简析】该条文旨在表明两层含义:其一,故意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五种行为,且该行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其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且该行为现实地导致了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结果的。

  两种情形均应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刑罚。若上述情形所导致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应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简析】该条文旨在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称的“甲类传染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简析】司法解释,是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也即,上述条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解释。详言之,对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制范围。

  以上列举了此类违法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规定,且各法规均对触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最终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非仅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中的侵权责任、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法中的刑事责任,其三者间存在阶接关系,而非彼此独立。单位和个人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并不阻却其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换言之,一违法行为若符合某一特定法规范,通常情况下,即应受到该法规范的负面评价,最终如何处罚,另当别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霍乱两种,新型冠状肺炎非属其列,但这并不意味着引起新型冠状肺炎传播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修订中,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换言之,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的,均适用本条之规定。也即,新型冠状肺炎虽属乙类传染病,但其属于以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故而引起新型冠状肺炎传播的行为属于本条适用范围。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孙晓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