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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同心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2-04-02 15:19:50   
2022-04-02 15:19:50    来源:宁夏新闻网

  近日,同心县豫海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被原判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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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20年9月27日,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4日,同心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对象黑某某指派到豫海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黑某某不服从矫正监管,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同心县司法局先后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2021年12月,其又因聚众赌博被中宁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2022年3月7日,经同心县司法局提请,3月25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黑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黑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一定要端正态度,服从监督管理规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一定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二、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会被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孙晓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