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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餐饮酒后一人死亡,共饮者被判担责及赔偿!
2022-05-12 10:09:16   
2022-05-12 10:09:16    来源:宁夏新闻网

  好友相遇团聚,桌上小酌几杯乃是人之常情,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近年来,由此引发的生命健康纠纷以及其他侵权纠纷越发频繁。人们往往会忽略不同人的体质等因素,“劝酒”行为极其容易导致他人饮酒过量,引发后续的生命健康问题以及衍生出其他“酒后”侵权行为。

  我们在参加聚餐活动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行。摒弃酗酒、斗酒、强行劝酒的陋习。如果有人喝醉了,同饮者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尽力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避免悲剧发生。

  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案例!

  案例1

  今年2月,陆先生下夜班后,和3名同事约在宿舍一起喝酒放松。本来只想喝点啤酒解解乏,可酒过三巡,喝出“感觉”的陆先生和同事小刘打起了赌。双方约定,只要陆先生一口气喝完一瓶白酒,小刘就输给他300块。随后,陆先生拿起一瓶55度的白酒一饮而尽。一瓶白酒下肚之后,陆先生突然倒地不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参与人,存在劝酒、激将等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三被告共支付原告5万元。

  案例2

  原告与被告等人系工友关系,廖某1与廖某2还系叔侄关系。2013年12月14日晚,廖某1与工友在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4位同行工友先行离开,廖某1在廖某2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廖某1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廖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廖某1同桌饮酒的五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廖聪辉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五被告对廖某1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廖某2是本次酒席的宴请人,同时也是廖某1的长辈,所以其对廖某1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廖某1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较多的责任。

  案例3

  占先生去参加同学聚会,在三个朋友轮流劝酒下喝了不少酒,回家路上猝死。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在原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饮酒诱发和加重冠心病而猝死。法院认定三劝酒人对占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68907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在劝酒过程中,如果明知他人酒量不行,且他人已声明自己有心血管疾病,身体已有不适,依然实施故意灌酒或者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强迫劝酒行为,且在深度醉酒后未做合理安置,出现死亡后果的,劝酒人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分析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靳翔云律师

  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劝酒”或同行饮酒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而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劝酒人”或同行人均可能承担各类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虽然,我们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劝酒”违法,但“劝酒”行为可能存在因过错造成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且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随行为人醉酒程度的加深而扩大。

  四种劝酒情况

  出事要负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纵然酒逢知己千杯少,

但美酒虽好,莫要贪杯,

他人“劝酒”,量力而行,

同行饮酒,相互照顾。

不要让本是朋友的大家,

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策划/整理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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