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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一夜刷屏!“二舅”火爆全网!背后这些问题引人深思
2022-08-19 16:53:23   
2022-08-19 16:53:23    来源:宁夏新闻网

【第113期】

  “这是我的二舅,村子里曾经的天才少年。”

  用朴实又略带冷幽默的语言,90后UP主唐浩(网名“衣戈猜想”)在视频《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中讲述了二舅少时意外残疾、却坚韧生活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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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截图

  一夜之间,这则11分钟的视频刷爆朋友圈,B站全站排行第一、播放量近3000万,多个相关话题登顶微博热搜榜,被网友赞为“今年看过最高级的视频”。

  我们从二舅的身上看到了自己或者很多熟悉的人。尽管生活的底色不同,悲伤不同,各自的幸福也不一样。但与生活相处的过程有着相似的精彩绝伦。

  “二舅”走红背后,也为我们带来一些法律问题的思考,我们要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听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博睿怎么说。

  作者说:“如果不是那次发烧,如果没有一天内打了四针导致残疾,小时候总是考全校第一的天才二舅,或许就考上了大学,拥有更多人生选择。”

  “二舅”一天内打了四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若“二舅”的残疾确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因打针、输液导致的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证明?

  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也既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下列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故此医疗机构应当封存对应药物,并提供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用于鉴定的“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

  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况,即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存在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作者说:“收养了女孩宁宁后,二舅更忙了,不能陪伴宁宁的时间里,他都在干活赚钱,开了线的笔记本上,一笔笔记着账:在李X家,15天赚60元;明X家,7天赚28元……宁宁结婚时在县城二十多万买的房子,二舅掏了十几万。”

  “宁宁”如何进行合法收养?

  哪些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故,被收养人具备以上任一条件即可。

  哪些人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故,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以上全部条件。

  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条件?

  共同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异性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故,养父母子女间与亲生父母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作者说:“知道二舅的人这两天越来越多,多到让我有点不安了,我已经让宁宁开车把二舅和姥姥从视频中的那个小山村接走了。宁宁解释说是突然想他们了,所以他俩还挺开心的。接下来他们暂时不会回村,直到大家已经想不起他们。这段时间他们会比较自在的住在某个不会被任何人打扰到的地方,也希望大家对二舅的所有关切就简单的起于线上,止于相忘,渺渺神交一场。”

  对二舅的过度关切是否侵犯“二舅的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哪些隐私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并列规定,一般理解私人生活安宁是狭义概念,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主要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例如,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垃圾微信或者进行电话骚扰;在民事主体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还反复向他人发送小广告、散发传单等。

  私密空间:《民法典》所规定的“私密空间”不仅包括住宅等物理意义上的特定空间,还包括电子邮箱、微信群等虚拟空间。

  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动、婚姻活动、男女之间的性生活等活动。

  私密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关自然人的病历、财产状况、身体缺陷、遗传特征、档案材料、生理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情况。这些个人情况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

  哪些行为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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