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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为朋友担保时,看见“连带”两个字,一定谨慎签名!
2022-08-19 16:53:23   
2022-08-19 16:53:23    来源:宁夏新闻网

【第114期】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亲戚朋友之间,甚至公司要求公司的股东为借款或者贷款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半推半就会同意。但是,大家要注意,这可不是简单签个字的事,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好心为别人的借款当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如果带有“连带责任保证”字样,那么你承担债务的风险将大大提高。

  比如说,如果别人向您借钱,找个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按照当时的《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这属于保证责任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但是,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那么,只有债务人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才可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所以,你要花非常长的时间找债务人先还钱,而且在实践当中,到底什么时候能够找一般保证人拿钱,同等法院的审查尺度是完全不一样,有可能一般保证实际上是根本没有办法实现我们的目的。

  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要注意保证责任方式的承担,以免签字不当承担法律责任。

  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周婷律师

 

  那么,《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综合)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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