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原创 -> 今日网闻
【法眼】牢记!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
2023-01-30 16:25:29   
2023-01-30 16:25:29    来源:宁夏新闻网

【第123期】

  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信用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售或租借出去,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还能获得不菲收入,何乐而不为?然而,天上并不会掉馅饼!

  近期,银川警方查获了一起专门租借他人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犯罪案件,经过调查发现竟是一群高校学生,他们统一收集支付二维码提供给境外组织用于洗钱,目前几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此案并非个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6.4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罪名,足见危害之烈。

  当前买卖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诈骗团伙利用他人身份开设的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赃款、逃避打击等。在此背景下,2020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断卡行动”,通过信用惩戒、限制办理银行业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整治买卖、出租银行账户黑灰产业,全国范围内有为数不少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的年轻人,特别是高校学生涉案。虽然大部分账户出租、变卖者只收取了少量“好处费”,但账户里流水均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更多,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数量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在此,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群众,买卖、租借银行卡、网络支付账户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因此,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账户交付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后悔莫及。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杨丽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