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期】
现实中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婚内赠送异性大额财物,
原配是否可以追回?
11月22日,
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
张元珮(化名)与丈夫刘异新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女儿小刘,由于刘异新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元珮便在本地上班照顾家庭,婚姻一直较为稳定。后刘异新在外结识了异性王美丽,并在与王美丽交往的两年多内,赠与王美丽价值30万元的奢侈品,还给王美丽转账25万元。近日,张元珮得知后,诉至惠农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美丽返还刘异新所赠财物,王美丽认为奢侈品及转账均是刘异新赠与的,遂不予返还。
庭审中,法官仔细剖析案情,结合原告张元珮提供的证据以及刘异新和王美丽的聊天记录等具体情况,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被告王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元珮及刘异新婚内财产55万元。
律师说法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陈菲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刘先生未取得妻子张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女士,且事后亦未得到妻子张女士的追认,损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刘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且刘先生与王女士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刘先生赠与王女士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张女士要求王女士返还全部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宁夏新闻网记者 王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