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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权 划定执法“红线”
2025-04-28 15:01:49   
2025-04-28 15:01:49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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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尤天竹/文 金文阳/图)行政检查如果过多过频、检查结果运用不规范,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4月28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记者获悉,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按照国务院2024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全流程予以规范,划定了执法“红线”。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力军介绍说,《条例》首先明确了行政检查的方式。确立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有计划的检查,避免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减少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条例》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结合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方式,明确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机制。

  《条例》明确了行政检查的措施。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整理归集了散见于各程序法、实体法中的行政检查措施,从单位、现场、人员、物品、设施、设备等方面,明确了六项行政检查措施,为依法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划定了边界,避免随意检查、乱检查。《条例》明确,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动态检测、远程监控、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应用,提高预警防控能力,对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提高预警防控和精准稽查能力,降低现场检查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强化非接触式执法应用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在行政检查程序方面,《条例》明确,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实施,进一步避免了任性检查、随意检查,减少执法扰民。《条例》明确,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强化了行政检查的严肃性、规范性。

  《条例》还明确了行政检查的负面清单,从超越管辖范围,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场所,违规拦截车辆和船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五个方面,对行政检查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严格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条例》明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并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强调规范使用行政检查设备,确保证据采集合法有效,客观事实真实有效。

【编辑】:尤天竹
【责任编辑】:任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