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综合救助困境儿童等内容,展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案例一:交通事故使全家陷入困境,可申请司法救助
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横过公路的小涵相撞,导致小涵右下肢截肢,小涵一家陷入困境。经法院判决杨某赔付小涵各项损失34万余元。因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部分赔偿款未支付到位。故小涵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决定给予小涵司法救助金65000元。
案例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4年5月,周某和王某收养一子小文。2019年至2021年8月,周某在其家中经常对小文实施殴打虐待,致小文身上多处受伤。周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同时,王某在饲料厂上班,不具备经常性、无间断照顾小文的条件。2021年8月起,某县民政局委托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小文。2023年10月,某县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小文监护权问题,小文养父王某同意将小文监护权变更至村民委员会。后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王某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民委员会为小文的监护人。此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三:与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
由于父母工作繁忙,小江一直与姥姥共同生活。小江使用其姥姥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疫情期间,小江偶然通过网络搜索到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遂使用姥姥的微信号注册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陆续向该平台充值20余万元。后小江法定代理人起诉平台公司,要求返还打赏的款项。法院认为,小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遂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打赏的款项。
案例四:编造侮辱信息损害名誉,赔礼又赔钱
2022年8月胡某在微信上向黄某发送“小佳被人睡了”之类具有人身侮辱性质的信息,该信息扩散后柳某和王某相继在微信上继续传播。后该信息被小佳看到,内心恐惧不愿见人,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小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信息传播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胡某、黄某、柳某和王某明知发送的信息有损小佳名誉,依然向案外人发送,致使小佳周围的同学、朋友知晓该信息后与其拉远距离,造成小佳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小佳的名誉权,判处四人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五:遭受欺凌造成精神损害,法院悉心守护成长
小美因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与小丽玩耍的照片,而被小丽及其同学共五人殴打,并被要求以鞠躬、磕头等方式道歉。小美回家后,感觉头晕目眩,浑身疼痛,后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小美出现精神恍惚,夜间多次噩梦惊醒等症状,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双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遂重点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面对面”释法析理,“背对背”调解,引导各被告深刻认识自身过错。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
案例六:不能继续享受服务的,服务机构应退还下剩服务费
小艺意外受伤后,其母亲苏某代理小艺与某健身工作室签订了2万余元的康复协议,以帮助小艺尽快康复。后因继续就医诊疗无法参加康复课程,协商退还剩余康复课程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鉴于小艺因接受治疗无法实际享受剩余课程服务,且合同就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健身工作室应当据实退还其剩余课程服务费。
案例七:烧试卷引燃学校财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小欢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因对当天的考试有厌烦情绪,遂产生烧毁试卷的想法。次日凌晨,小欢从宿舍跑到教学楼教师办公室内,将临窗桌面上的一沓作业本用打火机点燃,不料火势引燃了窗帘。小欢故意放火造成学校电脑、桌椅、摄像头等物品损毁,被损毁物品价值近1万元。经鉴定,小欢在实施放火行为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院认为,小欢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不仅仅关乎一个个家庭的幸福,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我们也鼓励未成年人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