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不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扰乱日常生活,更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发生,破坏社会公共秩序。4月8日上午,中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宁首例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三名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一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翻墙软件从境外网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储存在其手机。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62307条,向他人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000余条,获利3200元,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求:1.判令被告肖某某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侵害赔偿款3200元;2.判令被告肖某某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控辩双方就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有序开展了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肖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中宁法院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积极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司法职能延伸融入数字时代网络空间治理,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切实将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助力数字经济真正行稳致远。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隐藏了不少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不仅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收集、权限索取等坚持“非必要不提供”。同时,也要学会识别扫码获取赠礼等新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更不可将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社会各界也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通讯员 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