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自小A出生一年左右,其母亲李某便离家出走,小A一直跟随祖父母及父亲生活。李某作为小A母亲,自出走后未履行过监护职责、未参与小A的学习和生活。2025年2月,小A的父亲因病去世。2025年3月,小A的祖父母向法院申请撤销小A母亲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二人为小A的监护人。
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三合一”审判团队受理该案后,及时向村委会、学校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小A的日常生活情况,全面调查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同时就小A的祖父母是否适合监护小A征求村委会意见。在悉心走访了解小A目前生活状况及双方经济条件、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小A系未成年人,李某作为小A的母亲,理应担负起对小A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承担监护职责,但因李某自身原因并未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小A一直以来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其祖父母具有监护能力,其母亲李某对由祖父母担任小A的监护人不持异议,同时小A正处于成长、学习的关键时期,需要为其营造良好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故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小A的祖父母为小A的监护人。
办案法官提醒李某,虽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对小A的抚养义务,其作为小A的母亲,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伦理亲情层面,都应承担教育、抚养小A的职责,特别是在小A父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其对小A的关心关爱更显重要,其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办案法官表示,将持续做好案件审判后续工作,联合小A所在学校、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密切关注小A的日常生活、学习,最大限度降低父母不直接监护而给小A带来的负面影响,尽最大可能为小A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通讯员 马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