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4日23时07分,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彭阳县兴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与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琴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电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经路口的时候都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