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6日20时32分许,余某驾驶车牌号为宁E6***1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李旺镇新街道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一T型路口处,与由东向西左转弯的由丁某(14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丁某以及三轮电动车乘坐人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