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18时许,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街与青山路路口,与沿朝阳街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蒋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蒋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