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8时11分许,彭某驾驶宁B号小型汽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乐路由北向南行驶中,欲左转弯驶入停车位时,与沿永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徐某脚背被碾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电动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轿车驾驶员未留意直接转弯,导致事故发生。
当事人彭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周边路况,确认安全后转弯;电动车驾驶人应做好自身安全防范,佩戴好头盔,出行时观察周边车辆,确保安全通过。(大武口交警大队李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