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5日19时14分许,董某驾驶共享单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桥巷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时,遇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董某驾驶共享单车沿上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桥巷交叉路口时,为图方便,从非机动车道拐入机动车道内行驶。在路口,董某只是回头看了一眼,便在车流中突然左转,沿路口由北向南闯红灯通过。导致正常行驶的张某反应不及,在慌乱中猛打方向,紧急避让。但由于距离过近,最终还是与董某发生了碰撞。董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腰椎骨折,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当事人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电动车驾驶员出行时,务必佩戴好安全头盔,不闯灯、不逆行,文明驾驶、平安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