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22时25分左右,张*永酒后驾驶宁A1***B小型轿车行驶至隆德县203省道兰鑫液化气站路口时被隆德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张*永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交警在调查处理该起案件时,发现张*永于2020年12月6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金凤区交警二大队依法处以罚款6000元,拘役两个月处罚。此次被查属于“二次无证酒驾”。
据驾驶人张*永交待,2024年4月24日晚,其和朋友饮酒后,便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料在行驶途中被开展酒驾夜查行动的隆德交警再次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张*永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将面临罚款与拘役的处罚。(隆德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