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9月12日23时56分许,马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林华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林华北巷附属医院南门路段处时,遇行人卢某某由南向北“飞奔式”横穿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9月13日2时22分,马某某在民族南街与南熏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段处由西向东“飞奔式”横过马路时,与杨某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民族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夜晚光线暗,驾驶人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力不够,遇到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且行驶路口、斑马线、黄网线未减速慢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横穿马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责任追究及后果】
两起案例中,行人卢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驾驶人马某某、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分别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安全提醒】两起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银川交警提醒行人在过马路时不横穿马路,一定要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要观察好左右车辆情况再通行。驾驶人注意观察路况,遵守交规,安全出行。(兴庆区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