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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中院二审宣判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
2020-12-25 08:41:43   
2020-12-25 08:41:43    来源:宁夏日报

  12月24日,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对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前后,被告人杨红青与被告人杨红明、王淑霞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从事赌博犯罪活动。杨红青在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在吴忠市利通区开设了集住宿、洗浴、娱乐为一体的卡卡都慢摇吧、浴宫,并在卡卡都浴宫长期组织卖淫。杨红青雇佣一批保安在卡卡都充当打手,多次无故殴打他人。2009年4月以来,杨红青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次带领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100余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有明确的制度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严密。2011年4月,杨红青为攫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宁夏恒辉小额贷款公司等一批空壳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并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索要高利贷。杨红青为了获取利益、逃避打击,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杨红青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淑霞、徐彦武等其他各被告人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红青等26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吴忠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记者 张涛)

【编辑】:杜爱虹
【责任编辑】:杜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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