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后台留言:“我买了房,5年未交付使用,房证也没落实,这种情况怎么办?”
针对这样的情况,参照这个案例,听听律师怎么说?
2016年10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银川市某小区*座*层*号房,总价500000元,原告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
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但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按期交付房屋。
听听律师怎么说?
依据现有的法律,这个案例最终判定:
宁夏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500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