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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多,小心守护“钱袋子”
存在这三种情况就是非法集资,不能碰!
2021-04-30 19:10:23   
2021-04-30 19:10:23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日常生活中,各类名为“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经营产品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辨别难度大。作为普通群众,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呢?4月24日,记者采访了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鲍嘉睿,带你了解非法集资的真面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此次《条例》明确了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为认定非法集资的‘三要件’。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投资时,群众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警惕性,凡是具备上述特征的就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鲍嘉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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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鲍嘉睿接待当事人咨询。

  鲍嘉睿告诉记者,在规范市场主体时,《条例》还显现出了很多新的亮点。例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以免误导群众。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近三年来宁夏本地已经判决的非法集资案件就有100余件,涉案金额基本在百万元以上,其中2020年3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甘某某、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被告人所吸收的投资款高达2600余万元,是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中金额较高的一起。非法集资已严重危害着群众“钱袋子”的安全。

  一直以来,对于非法集资的规制,主要仰赖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等司法机关。虽然目前针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台了大量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或者办案手册,在非法集资的罪名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也形成了完善的司法处置体系,但这仍然属于事后管理阶段,如何做到事前监控防范,仍然需要全面协调。《条例》的公布,将是今后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的主要依据。

  近年来大量非法集资行为不仅在各类宣传平台大发广告,还邀请了很多明星代言。鲍嘉睿解释道,此次《条例》也将宣传平台和代言明星列为责任主体,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仅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而且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还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向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报告。而代言了非法集资的明星所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等经济利益也被明确列为清退资金的来源,简而言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非法集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也等于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必须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宁夏日报记者 马忠 文/图)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王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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