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非法集资的种种套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不法分子签下了“金融理财、高额回报”的“投资”合同。然而当非法集资的骗局被拆穿,组织者被绳之以法后,参与者则由“投资人”变成了“受害人”。这时,作为非法集资的受害人,那份“金融理财、高额回报”的一纸合同是否还有效力?受害人是否能要回自己的钱款?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其签订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而非法集资的债务同样是属于非法债务,非法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法条延伸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在实际查办非法集资案件中,法院会组织集资资金的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参与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一旦参与了非法集资,我们将面对极大的钱款损失的风险。防患于未然,时刻警惕非法集资,才是守护我们钱袋子的最有效手段。(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