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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利益演示不再分高、中、低三档
2022-02-11 21:26:02   
2022-02-11 21:26:0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则》),拟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根据新规,保险公司对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资连结保险进行保单利益演示时,将不再按照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进行,投资连结保险要如实告知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信息披露有了统一规范

  为加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2009年,原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是仅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本次银保监会明确,除保险公司外,保险中介机构也需遵守新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统一规范。

  在信息披露主体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宣传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在人身保险产品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明示,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和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

  银保监会同时下发《披露规则》,明确了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不同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

  打破信息获取壁垒及屏障

  此前,银保监会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产品费率表和现金价值表,新规则予以明确。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基本材料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材料信息。

  过去,消费者如果想对已经购买的保单进行“转保”,是否可以转,能转换成什么产品等信息往往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新规彻底打破了这一信息屏障。《管理办法》明确,对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公布转保要求,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的行为发生。

  此外,新规还借鉴了国际经验,将信息披露规定增加到了保险销售的全链条环节中。《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便捷的保单查询服务。此外,还需通过方便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

  调整利益演示 淡化刚兑预期

  通过保单利益演示,消费者能够获悉自己可以获得的保单利益,但是也让一些保险消费者将保险与投资混淆,并认为所演示的利益是“板上钉钉”。为了让保险真正回归本源,新规对于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进行了调整。

  《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

  新规对于分红险、万能险及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进行了调整。根据此前的监管规定,三类产品的利益演示按照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进行。《披露规则》要求,分红险只能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对万能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则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对投资连结保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和悲观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值得注意的是,《披露规则》还要求在投资连结保险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明确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此外,为了压实主体责任,对于违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除对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总经理以及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王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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