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19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某等人利用QQ、微信以“站街”(通过网络技术虚拟定位)附近人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并以服务费、保证金等为名诱骗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的被害人李某先后转款7000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符某某以QQ账号提供二维码收款3000余元人民币。
这之后不久,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符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骗取家住贵州省某县被害人龙某某转账26000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符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收款1000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符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先后以不等数额转给被告人张某某。两人将诈骗款项挥霍。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符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法官介绍,罪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编造发布虚假地址、虚假招嫖信息,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转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财贪色,确保自身不从事犯罪的同时,更要提高自我的防诈意识。(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