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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受伤,受害人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认定?
2024-07-18 09:20:00   来源:宁夏法治报

  “明明是他闯红灯受了伤,却起诉我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我觉得不合理。”被告马某激动地说。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2023年2月,郭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某道路口,在闯红灯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次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近万元。后经司法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属九级。郭某某将马某及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后,二被告未向原告郭某某垫付过费用。郭某某系乡村医生,收入由三部分组成,疫苗接种补助、每月发放的生活补助和每月发放的工资。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84145.58元;马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0元,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郭某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民法典第1004条明确“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1179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郭某某提交的交易明细显示其收入并不固定,无法判断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且其未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及扣发工资的证明,不能认定交易明细中2023年4、5、6月无其他收入系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故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交通事故虽给郭某某造成九级伤残,但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亦不予支持。(记者 吴彩华)

【编辑】:李雪晨
【责任编辑】:李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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