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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员工长期未上岗,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2024-09-06 09:55:54   来源:宁夏法治报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衡量标志是看双方有无“用工”事实,而非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除了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外,还应当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考量。

  ■案情回放

  杨某于1996年2月与某电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因非工伤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从所在车间退回人力资源部后再未工作。某公司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至2009年2月,2012年2月停止为其缴纳社保,此后,双方均未履行任何劳动权利或义务。2021年3月,杨某临近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双方就停保后劳动关系的存续产生争议。

  2022年初,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从2012年2月起至退休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被驳回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既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某公司主张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认定从2012年2月起至杨某退休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程序中向法庭补充了杨某于2019年曾在其他单位缴纳过社保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在2012年2月之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衡量标志是看双方有无“用工”事实。即用人单位是否安排、组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当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考量。即:劳动者是否系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在固定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范畴;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工作时间及工作任务的支配权。

  具体到本案,首先,杨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自2012年2月之后为某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某公司亦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其次,杨某主张其一直要求某公司安排工作但被拒绝,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且某公司举证杨某后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以此证明其与原单位之间已无实质性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综上,法院二审根据查明的新事实,依法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宁正律)

【编辑】:李雪晨
【责任编辑】:邹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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