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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闹受伤,责任咋划定
2024-09-04 11:13:04   来源:宁夏法治报

  “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小李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未成年人小李骑在小邓身上殴打其头部,小邓反抗之中用美工刀划伤小李右手食指,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案发时二人仅为玩闹,过错全在小邓!”小李方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双方各担50%责任。

  案情

  2023年1月12日,年满10周岁的小李和年满9周岁的小邓在小区玩耍时,小李骑在小邓身上殴打其头部,导致小邓头部受伤,随后小邓用美工刀划伤小李右手食指。事发后,小李先后4次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2000余元诊疗费。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小李方将小邓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4.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小李方的诊疗费予以确认、护理费酌情支持一个月、误工费不予支持、营养费依法确认800元、交通费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定双方对小李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50%。

  小李方不服,提起二审,认为责任比例认定有误,仍旧主张对方赔偿自己4.5万余元。

  银川中院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各项费用认定无误,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故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小李将来可能支出的医疗等费用,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邓对于小李的权益的确造成了损害,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点:责任划定比例是否有误;小李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年满10周岁的小李对骑在他人身上殴打他人头部,导致他人头部受伤的错误行为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其对自身伤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较明显的过错。所以“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并无不当。

  误工费系受害人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本案受害人小李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并不产生误工损失,其主张误工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小李手指受伤并形成瘢痕,该皮肤瘢痕呈现纤维化且需对症治疗,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小李因伤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所以小李的该项诉请未被支持亦并无不当。

  孩子受伤,总是令人揪心,但法律判决均有依据,并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本案也再次警醒家长,一是要提醒、教育孩子,玩闹要注意分寸,切莫动辄刀棒上阵;二是不要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危险器具,心智不成熟导致不能辨别事态严重性,很容易失控伤人或伤己。(记者 郑芳芳)

【编辑】:李雪晨
【责任编辑】:邹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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