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现行标准相比,这次“新国标”做了一些方面的改进和提升。
为何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
为保障骑行安全,征求意见稿优化了电动机额定功率和最高转速的测试方法,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如何强化防火阻燃性能?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为何不再强制安装脚蹬子?
征求意见稿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脚蹬子也是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的重要区分标志。但在实际使用中,不少车主会将脚蹬子卸掉,原因是脚蹬子在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会随车轮转动,稍有不慎就可能打伤骑行者的脚,也有可能卷入裙子,存在安全隐患。
如何强化防篡改?
本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
其中,电池组防篡改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匹配后方可充电、与整车匹配后方可骑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无论是单独的模块,还是集成在控制器内部,均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
为何提升铅蓄电池车型整车重量限值?
为提升产品实用性,征求意见稿将使用铅蓄电池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千克放宽至63千克。此前,业内一直有声音呼吁放开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限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必须小于或等于55千克,在这一限制之下,一些对续航里程有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放弃了能量密度相对较低的铅酸电池,选择能量密度较高的锂电池。
适当放宽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将有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的需求,为百姓提供性价比更高、更加实用的产品。
为何增加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主动安全性能,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其中北斗定位模块可以记录电动自行车当前所处的经度、纬度等信息,并通过通信模块实时反馈给用户,一旦发生被盗情况,这些信息能够有效助力消费者第一时间找回车辆。
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可以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以及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异常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是否允许加装后视镜?
征求意见稿中,为进一步体现对车辆安全性的重视和对安装后视镜的支持,除维持现行标准中关于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的表述外,还增加了“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后视镜不计入整车宽度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较为轻便的电助动车型一般不安装后视镜,为尊重这部分产品的设计习惯,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安装后视镜作为强制性要求,而是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安装。
如何强化个人隐私保护?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通信模块应采用TLS加密,确保未经授权的平台无法接收车辆发出的动态安全监测信息;规定了接收信息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应符合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功能的示例,指出平台应具有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设计。
为何增加建议使用年限?
使用时间过长的电动自行车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但目前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普遍都没有安全使用年限的概念,许多老旧电动自行车虽然电气线路严重老化,却仍在继续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明建议使用年限,该年限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该标准正式发布后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新车需要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消费者目前已经购买和正在使用的存量电动自行车无需标注。
给予生产企业半年过渡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这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1个月,将根据收到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加快推动审查、报批等工作,争取尽早发布。“新国标”正式发布之后,会给予生产企业6个月的过渡期,用于设计、生产新产品。此外,还多给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便于商贸流通企业消化按照老标准生产的库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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