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手机扫个码,就能打开一辆共享电单车。近年来,方便、快捷、实惠的共享电单车广受大众青睐,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但由于监管存在一定缺失,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共享电单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共享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又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事故致人伤残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2024年7月,刚满15周岁的小李使用母亲的账户扫码租赁一辆共享电单车骑行上路,因未查明前方路面情况,车前部与前方行人老张发生碰撞,造成老张受伤,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胫骨干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李承担全部责任。但小李的父母仅向老张支付部分医疗费,剩余1000余元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并未赔付。
因协商未果,老张将小李及小李父母、共享单车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5万元。
灵武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展开调解。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小李及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因小李并非实名注册骑行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仍值得关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李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未满16周岁,未达到骑行电动车的法定年龄,且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老张请求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担责问题,小李的母亲提交了微信付款截图,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认小李骑行共享电单车发生本案事故,但其未能提交骑行行程数据及与该次骑行有关的保险合同,无法明确是否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即便小李骑行的共享电单车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依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及原告提交的投保须知屏幕录制视频,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通过App、微信小程序等官方渠道扫码开锁使用骑行服务的实名注册骑行用户。小李使用母亲的微信扫码骑行车辆,并非实名注册骑行用户本人,不是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度不足,对某些事物判断能力较弱,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单车危险性大,易发生交通事故,学校、交警部门等应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骑车的监督、管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为他们的安全出行上“锁”。(记者 郑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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