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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须知
2020-06-04 19:26:24   
2020-06-04 19:26:24    来源:宁夏新闻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须知:依据《银川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区市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2019]71号文件。

  一、互助保障对象和互助期限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总工会和银川市总工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含非公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不在此列),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原则上,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全部参加,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80%。

  在职职工系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职工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1年。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须在当期医疗互助期满前60天内将收集符合要求的材料交至金凤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并将医疗互助金交至专门帐户,逾期不再受理。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手续

  (一)所在单位工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填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凭单》一式三联,并加盖参加医疗互助单位工会印章;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障人”)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备注”六个栏目制作(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纸质名册须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二)职工医疗互助每人一份,每份互助金为50元,互助保障期满不返还。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投入(工会经费不得为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三、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标准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被保障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医保规定的全自费、特诊特治费用除外),在起付标准20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一)个人负担2001元-3000元补助25%;

  (二)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补助35%;

  (三)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补助45%;

  (四)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补助55%;

  (五)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补助65%;

  (六)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5%,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被保障人应在每次出院后的9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被保障人在互助期内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视不同情况补助:

  (一)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二)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不到《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偿金;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经住院治疗后死亡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个人支付额度达到《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经报销后高于2000元的,按实际报销金额支付,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补足余额。

  上述情形不能合并适用。

  四、 互助补助金的领取与发放程序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逐级报金凤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银川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批准后,领取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

  被保障人领取互助保障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可在银川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二)入院记录;(出院后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三)出院记录或出院证; 

  (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1.在银川市内住院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如提供不了的需提供原件留存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在异地住院未结算的,需提供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报销待遇核定表。

  3.在异地住院结算的,需提供住院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

  (五)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被保障人银行卡复印件。

【编辑】:石卿
【责任编辑】: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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