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性侵类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或者中介,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这类行为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较低以及网络传播的快速与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
案件情况
王某通过手机陌生人聊天软件结识了正在读初中的13岁女孩小梦。为寻求性刺激,王某利用该聊天软件向小梦发送自己下体照片及污秽文字、图片,并诱骗小梦向王某发送裸体照片或视频供王某观看。此后,王某以将在网络上散布小梦裸照为由,多次要求小梦继续发送裸体照片或视频。小梦因害怕被同学耻笑、被父母责备,只好继续按照王某的要求做,最终引发小梦患上重度抑郁症。小梦母亲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后将王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说法
本案中,王某以胁迫、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此外,王某除了要入狱服刑之外,还应当赔偿小梦因治疗相关病症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未成年网络防“狼”术:
作为未成年人,大家在上网时应该如何避免成为不法分子“隔空猥亵”的猎物呢?
1. 选择合法正规的网络社交软件,并进行实名登记认证。开启网络软件的“青少年保护模式”,打开上网安全的“金钟罩”。
2. 网络是虚拟空间,在不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下,不要在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上轻易暴露自己的地址、身份、照片、学校等信息,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 切勿轻信陌生网友,特别要警惕让你暴露隐私部位的要求。如若在网络社交时网友提出这样的要求,要立即拒绝,爱护自己身体。
4. 如果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寻求身边信任的人帮助。例如人民警察、家里的长辈及学校的老师等,切勿为坏人保守秘密。另外,也只有报警,警察叔叔才能第一时间抓住坏人,同时帮助大家及时清理在网络上散布的视频、照片,防止继续传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今年7月中旬以来,网信部门深入开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全面覆盖直播、短视频、社交、电商等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整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