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吴忠市网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开展“清朗”、自媒体乱象整治等专项行动,联合统战、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违规行为。
先后上报处置12个违法违规账号、约谈警示自媒体人33人、行政处罚16人、刑事立案2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网络主播直播间低俗连麦被行政拘留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萨**”在直播间与其他主播连麦PK时,为赚取流量,多次使用低俗语言辱骂他人,并开展低俗惩罚活动,吸引200余人围观,获得点赞1800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马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二、网络主播直播间互相辱骂被行政拘留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我**”与“*AS”通过在直播间用低俗语言互相侮辱谩骂的方式吸引眼球、博得关注,其行为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白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苏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三、网络主播违法传播宗教知识被行政拘留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同心**”在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向网民传播宗教内容,累计观看人数4600余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田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四、网络主播实施非法宗教活动被行政拘留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精美**”在直播间与他人连麦,变相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网民传播宗教信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五、网民辱骂网络主播被罚款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账号“慈祥**”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时,公然辱骂网络主播,直播间围观人数200余人,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民马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网络主播直播间低俗PK被行政拘留、罚款
案情:接网民举报,网络账号“良**”在直播间与其他主播打PK时,语言低俗,并在接受惩罚时裸露隐私部位,其行为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危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网信部门对“良**”账号予以封禁;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白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网络主播直播间违法出售保健品被刑事立案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账号“,何**”在某平台直播时,以宗教为名给网民看病并出售虫草鹿鞭丸等保健品,其行为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
法条链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网信部门对主播何某某进行了约谈,并将其违法出售保健品相关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经检验,主播何某某出售的保健品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其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公安部门对此已刑事立案。
八、网络主播发送淫秽视频诱导粉丝打赏被刑事立案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账号“夕*”在某平台直播时,暗示本人存储多部淫秽视频,诱导粉丝打赏礼物6万余元,其行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八十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等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公安部门对此已刑事立案。
网信部门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个人言行,切勿以身试法。如发现网上不实、有害信息,请积极向网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