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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博主短视频遭“AI换脸”滥用 法院认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2024-07-01 09:15:11   
2024-07-01 09:15:11    来源:法治日报

  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使用他人视频“换脸”后制作模板再提供“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他们发现,被告运营的某“换脸”APP,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出镜的短视频作为模板,经过AI技术处理,将他们的面容替换为其他人物面部,再将这些“换脸”后的视频模板作为商品供用户付费使用。原告认为,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则辩称,其在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且模板视频中的面部特征并非原告本人,因此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声称“换脸”技术由第三方提供,自己并未直接处理原告的人脸信息,故未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被告使用了深度合成技术替换了原告的面容,但这一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因在于,经过技术处理的“换脸”模板视频已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即无法通过该视频直接识别出原告本人。然而,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出镜视频,并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原告的面容信息,将其用于商业盈利,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网信说法】

  此次宣判的两案是涉及“AI换脸”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是将原告视频“换脸”后再上传至应用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构成对哪种权利的侵害,这些是新技术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中,被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视频,该行为包括了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以及利用该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视频。换言之,被告获利的主要因素是原告涉案视频中的劳动投入。被告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上述要素,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未主张其为上述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仅处理被告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

  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准确划分作品上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合理界定侵权责任,可以更好地规范授权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李雪晨
【责任编辑】: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