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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案例 | 路面拓宽16年未设标志,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2019-01-10 21:14:48   来源:宁夏法律援助

  2018年5月28日21时15分许,祖某某驾驶无号牌“建设”型轻便二轮摩托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沟桥处时,因桥面突然变窄,而与桥栏相撞坠入排水沟内,造成祖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祖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祖某某死亡后,丧葬事宜花费68000余元。

  2018年7月9日,祖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司某某等4人到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就生命权纠纷主张赔偿。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李金铎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了解了基本案情,抓住了案件重点:事故发生地是302省道,由某交通运输局进行桥东面道路拓宽,该路段系某公路管理段养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交通运输局、某公路管理段对公路的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前,某交通运输局进行公路改建期间,在事故地点一直未设置道路由宽变窄等相应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安全措施铺设安全护栏,加上该路段未设置路灯,导致行车不便,由此存在重大安全责任。经过反复斟酌,确定适格被告为某交通运输局和某公路管理段,并就案件情况告知受援人,某交通运输局和某公路管理段没有在道路规定地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随后,承办律师就证据展开搜集整理: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案件发生经过以及事发地点桥面、路况的事实;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受害人在事发过程中并无超速,属正常驾驶、不存在酒驾的事实;3、注销户籍证明—证明受害人已死亡的事实;4、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方在事故发生桥梁南侧设置护栏的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李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对公路的养护、设置警告标志等负有责任,因道路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某运输局、某公路管理段连带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3248.9元。

  本案中,受害人虽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所涉排水沟西侧省道302道路与桥面结合部道路除临水外,因道路由宽变窄属于危险路段,且该路段自2002年就已扩宽,桥面西侧路面已宽至1770厘米,但桥面仅宽780厘米,桥面西侧省道302道路与桥面连接结合部,道路由宽变窄,未设置警告标志、防护栏,致路段通行出现瑕疵,行人、车辆由西向东通过该路段沿右边直行时极易驶入排水沟内或与排水沟桥面护栏相撞发生意外或交通事故。因此,本案所涉二被告虽在交通事故责任之外,但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死亡后其家属在有一定法律常识的前提下,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值得人民群众学习,引为典范。

【编辑】:王莹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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