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鲁某(男)夫妇多年前从甘肃省泾川县来宁打工并租住青铜峡市某出租房,刘某常年疾病缠身,全家仅靠鲁某一人骑三轮车送货打工为生,其子小明(化名)生于2003年8月,系青铜峡市某中学初二的一名在校学生,现年14岁,近期因病休学在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小明在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承建的观光湖施工工地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而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刘某夫妇悲痛欲绝。望着被打捞上来的儿子的尸体,夫妻俩当时就昏厥过去。刘某夫妻因家庭经济贫困四处打工谋生,失去爱子,小明的父母痛不欲生。他们决定要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但由于刘某夫妇家远在甘肃泾川,家中一贫如洗,无力请律师打官司,于是两人想到政府讨说法,但事情一直没有进展。夫妻俩无奈又找到观光湖旁边的某房地产开发商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未果,无意之中,听说有法律援助,于是刘某夫妇俩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了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月25日,刘某夫妇来到青铜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十分重视,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刘某夫妇,了解案情后,中心决定为刘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了有20多年办案经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贺建忠为其承办该案。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贺建忠接受指派后,立即接待了刘某夫妇,认真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缜密分析,办案人员理清了此案的几个焦点问题:1、小明溺亡的事发地点观光湖的所有权人是谁?2、观光湖所有权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3、所有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贺建忠接受指派后,并着手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分别于6月15日、6月18日与受援人刘某、鲁某夫妇进行了谈话、沟通,并亲自到小明溺亡现场勘察,进行拍照,多次打电话咨询,走访当地村民及知情人士,了解掌握观光湖的历史渊源及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结合派出所的证明,对观光湖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维护人进行了初步的掌握。通过大量的准备工作,制定了维权方案,为刘某夫妇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将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立案后,代理人贺建忠通过仔细推敲分析及查询,认为遗漏了被告,再次来到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单位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得知,涉案的观光湖及方圆的土地产权属于系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13年3月17日,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招牌挂方式竞得该产权。随即代理人又协助二原告将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庭审过程也是一波三折。2018年7月10日,本案公开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及代理律师咄咄逼人,均以涉案观光湖的产权不明及各种理由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原告代理人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宁夏XX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宁夏XX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成交确认书》、《土地登记审批表》、《观光湖测量图》、《青铜峡某项目规划方案调整公示》等多份证据后,大量证据充分证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观光湖的所有权人,该公司也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主体确定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于答应法庭调解处理,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经过两次调解。在第一次调解时,原告代理人明确提出将本案的赔偿比例确定为30%,即要求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7万元左右,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但被告公司要开会上报,导致调解暂停。2018年7月24日,此案第二次开庭调解,经过据理力争,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刘某、鲁某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并当庭履行。至此,这起生命权纠纷当庭调解结案。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其特殊之处:一是小明的父母即受援人二原告系外来我市的务工人员,常年漂泊在外,居无定所,以打工谋生,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二是小明现年14岁,正值大好青春年华就离世,给父母留下万分的悲痛,给家庭蒙上阴影,给社会留下叹息。三是观光湖的产权归属的确定一波三折,涉案的四被告均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在挂牌经营,答辩时均不承担责任。四是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给原告一方责任划分比例过低的现象(法院判案),导致原告期望值过高,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诉讼结果往往令原告方无法接受。本案中,小明年仅14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即小明的父母刘某、鲁某监护不力,致使孩子独自外出,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开发的观光湖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小明溺水死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双方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参照《宁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双方愿意调解,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鲁某夫妻7万元。此事案结事了。
原告代理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涉案的观光湖的位置、周围环境、产权归属做了详细调查了解,并重点对青铜峡市建设局、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调查取证,防止遗漏被告,同时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反复、仔细的琢磨研究,最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拿出了强有力的证据,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法庭最终也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做出来客观公正的处理。
这起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的承办,让承办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外来打工的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营造出了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外来农民工、妇女、困难家庭的良好社会氛围;调解也是在合法、有据、和谐、互谅、互让的氛围中进行。同时也我们进一步深刻体会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定要认真负责,不要怕跑路,做到嘴勤、腿勤、耐心、细致,尊重外来务工人员,尊重社会弱势群体,不产生歧视感和地域差别。当他们在最困难无助的时候,法律援助就是他们唯一的希望。重视再重视,认真再认真,在每一个细节上下功夫,唯有如此,才能将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办到实处,办到受援人的心里,让每一位受援人体会到党和社会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