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安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保也没有享受年休,不仅如此,4人还遭用人单位“突然”解聘,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4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2015年8月1日、2016年1月1日,赖某、黄某、王某、姜某分别到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所属的大厦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4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没有给赖某等4人安排年休假,没有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018年8月1日,因公司所属的大厦安保业务由其他保安公司接管,赖某等4人被解聘。赖某等4人多次找公司协商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事宜均未果。
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律师李群承办该案。承办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帮助收集整理完善证据。承办律师为受援人分别代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列为被申请人,均主张为其补交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立案后,承办律师及时和受援人沟通案件情况,积极做好开庭准备,按时出庭进行了代理。
庭审中,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代理人认可公司所属的大厦安保业务已由其他保安公司接管,公司因没有工作岗位才与赖某等4人解除劳动关系,也认可未给他们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他们补交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主张,公司认为不属于区劳动仲裁委的仲裁事项。因当庭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员继续主持调解,赖某、黄某、姜某3人分别与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只有王某的争议最终由仲裁委裁决结案。
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与赖某、黄某、姜某的劳动关系均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分别给3人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赖某共计19291.2;黄某共计18017.9元;姜某共计19269.53元。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王某与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自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8947.96元。 (记者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