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医院检查眼镜瞳距错误,当事人配戴近视镜却出现视力下降异常的情况。2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援助律师帮当事人维护了正当权益。
赵某某系未成年人,自2011年8月起一直在某医院检查视力并配镜,先后于2011年9月、2013年2月、2014年7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配了5副近视眼镜。配戴眼镜后,赵某某经常感到晕眩,多次在该医院检查,但一直查不出原因。2018年2月,赵某某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视力下降不正常,通过进一步检查,才发现配戴的眼镜瞳距错误。后经核实,现存的三副眼镜瞳距全部错误。事发后,赵某某多次找到先前检查的医院要求赔偿、治疗,双方一直协商不下。
赵某某系未成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赵某某身心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8月,赵某某委托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审查后指派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宣红英律师为其代理人。宣红英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赵某某的陈述及诉求,并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于2018年10月8日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在2011年至2018年间曾前后11次在涉案医院进行眼睛的检查治疗,医务人员认可为赵某某所配眼镜瞳距测量错误,且在此期间,赵某某多次到银川等地医院进行治疗,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存三副眼镜进行了检测,出具报告三份,认定涉案医院为赵某某配的三副眼镜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水平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均不合格。
法院认为,赵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配镜单及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医院将赵某某眼镜瞳距配错,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且导致损害后果,医院对赵某某的治疗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赵某某损失2万余元。(记者 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