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司法局闽宁司法所王某(化名)向永宁县司法局闽宁司法所赠送一面印有“春风化雨暖人心 真情矫治塑新生”的锦旗,并激动地说到:“今天我就要解矫了,感谢司法所对我的照顾和关心,让我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我一定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以后我生活上有困难还来找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能够心怀感恩,积极接受矫正感到十分欣慰,同时鼓励其以乐观向上的态度好好生活,有困难随时找司法所。
2019年,56岁的王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由闽宁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王某入矫时认罪悔罪意识不强、经济负担重、心理压力大,四年的矫正期限让其一度认为自己生活无望,这种情况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为此,闽宁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组织其学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知识及相关案例,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王某逐渐适应了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身份。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正确面对生活压力和他人的看法,重树生活信心。工作人员了解她生活困难,积极与县司法局、民政部门协调做好困难救助,让她感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的关爱。王某面对父母在短时间内相继离世内心痛苦,司法所工作人员像家人、朋友一样与她聊天,为其“宽心”,让其接受生命的自然规律,重新找到生活的意义和方向。
通过教育帮扶,王某的心态逐渐转变,她主动向司法所反映自己提前退休退休金“拿不到手”的问题,闽宁司法所与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其问题,经过多次协调、多方努力,最终将其退休金问题妥善解决,保障了她的基本生活,让她“老有所依”。四年来,在闽宁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真诚帮教下,她从迷茫、无助到端正矫正态度,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感恩政法机关给予的缓刑机会,平安度过了矫正期。
永宁县司法局闽宁司法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将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相结合,因人施教,因人施策,开展个性化矫正,全力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认识和服刑意识,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质效,三年来,闽宁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