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强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王强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王小强。1998年4月,王强的妻子因车祸身亡。王强得子丧妻,一心将希望全部寄托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王强的过分溺爱,王小强养成了许多恶习,与同学打架,抽烟喝酒,还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王强无法管教。2006年,王小强辍学。2007年11月,王强因患癌症离世,并留下遗嘱:王小强不务正业,败坏王家名声,且未好好照料父亲,因此王强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直照看的朋友苏某继承。王小强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律师说法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李秀丽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相对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讲,第一顺序继承人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说,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小强作为王强的儿子,只有13岁,属未成年人。王小强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王强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王小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王强的朋友苏某继承。(记者强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