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现年19岁的宋某某系外地人,在永宁县某酒吧打工。2018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宋某某下班后回到集体租住的宿舍内睡觉。半夜醒来找指甲刀时,无意间发现同宿舍姚某行李箱未锁,在翻找指甲刀过程中姚某放在行李箱的钱夹掉出来。宋某某打开钱夹将里面的2200元现金装在自己身上,当晚收拾行李离开宿舍。离开后,宋某某借住在银川租房朋友处,后将钱挥霍。次日姚某醒来发现行李箱凌乱,钱包内的2200元现金被盗窃,而宋某某已不知去向,且电话也无法联系,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询问宿舍内的人员,将宋某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抓捕。案发后第三日,公安机关将宋某某抓捕归案,宋某某对其盗窃姚某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经过依法侦查终结,由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永宁县人民法院。因宋某某及家属未聘请律师辩护,永宁县人民法院通知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宋某某提供辩护。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李丽桃为宋某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法院阅卷及时会见被告人宋某某。
承办律师阅卷后,梳理了几点关于宋某某的量刑意见:第一、宋某某盗窃数额较小,且案发后宋某某家属已代其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姚某全部经济损失2200元,并取得了姚某的书面谅解;第二、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第三、宋某某在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第四、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有能力缴纳罚金,且家人完全可以对其进行监管,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就在承办律师准备充分后却无法找到宋某某家属联系方式,如果无法联系其家属到法院缴纳罚金,宋某某就可能无法适用缓刑。为了找寻宋某某家属的联系方式,承办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承办民警和法官助理联系,均被告知无法提供。在分析案件及具体情况后,承办律师在会见时向宋某某进行了询问并确认其家庭人员监管情况,宋某某只记得其母亲一人电话号码,对其他家人的号码均未记得。
会见后,承办律师积极联系其母亲,但多次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承办律师又编辑详细的短信发送,但仍然无人回复,猜想有可能承办律师的免费援助被当成了骗子。而此案件因系轻刑快办案件,时间非常紧迫,已无多余的时间可供承办律师细细查询。无奈之下,承办律师找到主审法官进行交流,希望由主审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宋某某的母亲。在主审法官连续三次拨打后,宋某某的母亲最终接听。后经了解,宋某某的哥哥也在银川打工,宋某某的哥哥一直在处理,因其家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赔偿完毕后事情已了结,未曾想到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加之对宋某某的行为非常生气,就未再深入地了解。主审法官将本案的情况简略告知其母亲后,其母亲愿意缴纳罚金,并将宋某某哥哥的联系方式告知法官。承办律师再次联系宋某某的哥哥后对指定辩护的规定和意义进行了解释,家属在确认承办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和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明确愿意在第二天将罚金交到法院,希望法院对其弟弟从轻处罚。
在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2.被告人宋某某属于初犯和偶犯,开庭之前,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希望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考虑。3.被告人宋某某盗窃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综合上述三点理由,对被告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直至适用缓刑。2018年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的盗窃刑事犯罪案件,案件事实简单,量刑较轻,但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重点却在于被告人能否在庭前缴纳罚金,而庭前无法联系上其家人的惊险情况差点使被告人在看守所又待上三个月。这也充分体现了律师办理案件的责任心和在办案过程中与法官、被告人家属沟通的技巧。不以案件简单忽略细节,不以遇到困难选择逃避,不以费用少而不全力以赴。让受援人及其家庭成员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以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带给普通百姓的益处。同时也相信,宋某某今后更加警醒,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言行,重新树立新时代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