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嘉宾: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王宵峰律师
主持人:记者 强永利
本期话题
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情回放】
读者刘某咨询:最近丢了工作,又没找到新的工作,请问,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具体要求?
【律师说法】
什么是失业保险
记者:什么是失业保险,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王宵峰律师: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简称五险。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领取有三个条件
记者: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王宵峰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这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资格。缴费满一年是最低门槛,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和参加工作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自愿中断就业,是指非劳动者本人意愿所导致的失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被用人单位解雇的、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裁减等。
其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者非自愿失业后,必须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一方面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另外,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以便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期限不超过2年领取标准为最低工作标准的75%
记者: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无期限限制?
王宵峰律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该条还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同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各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因此各地标准有所不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领取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5%。